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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29日,已故香港富豪霍英东的家族爆发争产风暴,霍英东长房三子霍震宇,以遗产执行人身份人起诉至高等法院,指亲兄弟、霍英东集团总裁霍震寰侵吞至少14亿港币遗产,要求撤换霍震寰及姑姑霍慕勤两名遗产执行人,并建议高院委任退休法官罗杰志或其他合适人选与他共合适人选共同管理霍英东遗产,同时要求霍震寰对遗产情况进行清点交代和重新估价。
霍英东于1978年5月20日订立最后一份遗嘱,委任霍震寰、霍震宇、其妹霍慕勤及妹夫(已去世)担任遗产执行人,所有太太和子女都是受益人,遗嘱指示受托人在霍英东死后20年内不可分配剩余的遗产,而是按月支付定额生活费给各受益人。
我国香港地区法律规定,遗产的管理或由遗嘱中确认的遗嘱执行人操办,或由法院指定遗嘱执行人管理,其他继承人不直接参与遗产分配。遗嘱的执行是一项烦琐、严肃的事情,涉及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等多方主体的利益,遗嘱执行人作为多方利益的协调者,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为监督遗嘱执行人妥当地管理遗产,尤其预防遗嘱执行人道德风险,香港《遗嘱认证及遗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如果遗产的实际受益人主张遗嘱执行人管理遗产不当的诉求被法院采信,法院可以暂停或撤销遗嘱执行人身份、井规定由另一人继任遗嘱执行人管理遗产。
因此,霍英东将霍家商业王国交由霍震寰执掌,并指定霍震宇和霍震寰同为遗嘱执行人,现霍震宇声称无法得知遗产的账目情况,质疑霍震寰侵吞巨额遗产、未适当履行执行人责任,其有权要求法院撤销霍震寰的遗嘱执行人身份。
从霍英东的案例,我们可以发现香港的法律非常健全,遗嘱受益人,遗嘱执行人有权向法院起诉其他遗嘱执行人的渎职行为。这对于遗产的保全和利益公平分配起到了非常关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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